关于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说明
2023年8月至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起诉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案件二审判决终结,现将案件情况说明如下。
2023年8月2日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向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7554部国家标准,诉讼标的额为8086800元,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鲁06民初122号,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3年9月19日 案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一审庭审中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纠纷诉讼;
三、食品伙伴网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
四、如果食品伙伴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2024年2月4日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烟台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食品伙伴网上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 万元;
2024年3月5日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
2024年5月3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纠纷诉讼;
三、食品伙伴网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年6月1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烟台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食品伙伴网上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 万元,未侵犯复制权;
食品伙伴网尊重法院判决,将履行相关判决内容,甄别相关涉案国家标准并停止下载。同时我们会继续依据法律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被驳回,将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继第一轮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近期食品伙伴网又收到了来自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第二轮起诉。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食品伙伴网未经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建立食品伙伴网收录各类标准信息并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二轮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6612部国家标准,诉讼标的额为1050000元,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状如下: 第二轮起诉(6612部标准)的民事起诉状-标准出版社诉烟台富美特20240301(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pdf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