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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茶文化学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9-17 12:13:10
文章简介: 江苏省茶文化学会 - 理事会   特邀名誉会长:吴瑞林  名誉会长:李荣融  名誉会长:周桂珍 汪寅仙 何道洪 徐秀棠   徐汉棠 鲍志强 顾绍培 谭泉海   荣誉会长:赵磊   顾问:乐美真 乔永立  会

江苏省茶文化学会 -理事会

特邀名誉会长:吴瑞林

名誉会长:李荣融

名誉会长:周桂珍 汪寅仙 何道洪 徐秀棠

徐汉棠 鲍志强 顾绍培 谭泉海

荣誉会长:赵磊

顾问:乐美真 乔永立

会长:朱自振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王为

副会长:吴国强 匡启香 高英姿 蒋喜 朱江龙 王嘉扬 王爱民

赵永灵 赵寿山 周中平 周功伟 陈思红 梁守卫 常建昆

副秘书长:郑忠海 刘薇 居富宽 张清雷

江苏省茶文化学会 -组织机构

下设机构:

1.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待、财务、文书档案、公文、劳动工资、福利、安全等。

2.学术部:主要负责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培训、学术研讨。

3.联络部:主要负责会员发展、筹建、指导各地联络点的建立、以及与兄弟茶文化团体的联络等。

4.发展部:主要负责经济性的开发与合作、茶馆业的引导和发展等。

5.大型活动部:主要负责对内对外的活动事务等。

6.玉文化研究部:主要负责玉文化研究工作等。

江苏省茶文化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茶文化学会”(英文名:JIANGSU TE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ATI缩写:JT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茶叶、茶文化与全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机关团体等各行各业以及居住江苏的外省和外国好茶尚茶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本会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提倡饮茶,交流茗茶技艺,研究历史茶道精义,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和文化素养,促进江苏茶产业、茶文化乃至全省整个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建设、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挂靠江苏省文化厅并报请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注册,接受江苏省文化厅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灵隐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活动,举办全省性的茶文化活动,每两年召开一次“茶文化研讨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以不定期的举办专题性的活动。邀请国内外、省内外有关团体、个人参加。

(二) 本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宣传、普及茶文化。

(三) 本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叶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 本会组织申请兴办有关茶文化的文化建设项目。

(五) 本会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以及茶文化和茶业界、文化界知名人士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可聘请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荣誉职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文化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任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七) 决定聘请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少于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文化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报江苏省文化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顾问,由理事会聘请。本会设立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由理事会在省外知名人士中聘请。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文化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江苏省文化厅和江苏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中指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文化厅和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文化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文化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10年3月27日江苏省茶文化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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