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11种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汇总)1
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 王守德
近期,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进口冷链食品成为新冠病毒传播载体之一,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因此,各地纷纷加强了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出台了各类工作通知、公告、通告等,对常见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做出了法律适用规定,山东、安徽等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还相继公布了典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但笔者在学习梳理有关省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公告、通告等文件和典型案件中,发现一些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做法值得商榷,现整理出来加以分析探讨,供大家参考。
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进口冷链食品主要涉及下列11种违法行为:一是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二是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三是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四是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五是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六是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七是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放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或未按照政府公告、通告处置进口冷链食品;八是采购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九是采购未录入食品溯源平台的进口冷链食品;十是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门通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十一是生产经营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多数省市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通过公告(或通告)规定方式,对上述11种违法行为中第四至十项违法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理,第一至第三项和第十一项违法行为适用何种法律给予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虽然出于应急目的、且见效快,但过于简单、甚至涉嫌违法、效果也不一定好,从长远角度看也不利于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依法对常见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的开展处理工作,决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
具体而言,上述11种常见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传染病防治问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我们应当区分每种违法行为属于何种性质问题,进而确定适用哪一部或哪几部部门法。上述11种违法行为中第一至五项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义务和责任都有明文规定,且多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始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给予查处,应当继续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上述11种违法行为中第六至十项违法行为,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违反了各地根据防控要求提出临时性防控措施,这类防控措施在今后可能加强也可能撤销,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一项违法行为,属于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食品问题,应当由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在本次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可能混合在一起,给其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但各地应当仔细分析其属性以及其侵犯的法律关系客体(部门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进而再确定适用哪个部门法律。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要在地方防控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依法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附具体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法律依据,供参考。
序号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5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6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7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放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或未按照政府公告、通告处置进口冷链食品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8采购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9采购未录入食品溯源平台进口冷链食品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10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门通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以公告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11生产经营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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