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通知(送餐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掩盖不了劳动用工实际)
劳动矛盾本应清晰、明确,但近年来,随着劳务方式的多样化,劳动矛盾变得越来越复杂,隐密雇用的手段不断翻修,违法劳务派出、违法业务软件开发等现像频现。近日,又有媒体报道,网络平台民营企业或网络平台的软件开发民营企业、合作民营企业以灵活劳务为名义,建议为网络平台外卖的赛手登记注册沦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与网络平台签订“合作合同”,否则就不予登记注册。由此一来,原本应该创建的具有从属性的劳动矛盾就变成了平等的合作矛盾,这也是隐密雇用的一种新手段。
连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劳动确保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落实网络餐饮网络平台职责切实保护外卖外卖员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明确网络平台民营企业应分担职责、补齐短板、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外卖外卖员合法权益确保水平。但一些网络平台民营企业不仅不积极落实上述政策,反而通过建议赛手登记注册沦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方式逃避职责。在网络平台具体派发工作任务,并指挥、监督劳动过程这一基本事实不变的前提下,试图通过方式上的“身份转换”达到具体上的“雇主职责减免”,这种操作严重侵害了劳动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
首先,赛手“变身”群体民营企业法人不合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实质前提。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司法机关登记,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可见,司法机关沦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的核心前提就是从事工商业经营。而现实中的赛手没有自己的市场、客户群体,也没办法设定交易前提,明显不是在从事工商业经营。赛手是按照网络平台的指令提供更多劳动,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不合乎民法明确规定的沦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的实质前提。
其次,建议赛手登记注册沦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的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条文和公共行政。网络平台与赛手之间的签订合同,看似是双方合意,具体却违反了劳工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劳工法不是私法,而是社会法,具有公法性质,有的内容不能任由当事人签订合同,这其中就包括了劳动矛盾的创建。劳工法提供更多的创建劳动矛盾的管理制度是法定的,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具备一定前提的劳务派出和非全日制劳务,除此之外法律条文并无其他管理制度供给。建议赛手登记注册沦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超出了劳工法提供更多的管理制度供给。司法机关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公共行政。对于赛手而言,登记注册群体民营企业法人的签订合同剥夺了劳工法给予劳动的强制保护,将使他们失去职业培训、劳动保护、休息放假、社会确保等一系列合法权益,在劳动中更易受到伤害,这样的签订合同违背了国家公共行政,应该在法律条文上作否定评价。
还有,相关条文可能被判定为违宪文件格式条文。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更多文件格式条文一方不合理地减免或者减轻其职责、加重旁人职责、限制旁人主要基本权利,或者提供更多文件格式条文一方排除旁人主要基本权利的,文件格式条文违宪。如果网络平台将登记注册沦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作为个人登记注册沦为赛手的前提,以减免其劳动部门的职责,排除赛手的劳动基本权利,则该条文应属违宪文件格式条文。双方的矛盾仍应当根据具体履行情况作出判定,只要劳务情况合乎劳动矛盾的构成要件,在法律条文上就应当判定为劳动矛盾,由网络平台民营企业分担劳动部门的职责。
事实上,外卖网络平台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向商家收取入住费、广告费、佣金等,向消费者收取配送费、会员费、增值服务费等,离不开赛手们的配送劳动,网络平台出于社会职责也应分担赛手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义务。若赛手登记注册沦为群体民营企业法人的现像继续扩大,将令法律条文政策落空,造成赛手劳动确保缺失。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现像可能打击其他本想司法机关创建劳动矛盾民营企业的信心,引发效仿行为。对此,应该加以重视并明令禁止。
在国家已经将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放假、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组织等劳工法管理制度全面纳入网络平台劳务的政策背景下,网络平台民营企业应尽快分担起劳动的合法权益确保职责,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减免。劳工法律条文是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劳动劳务的灵活性,是在法律条文政策范围内的灵活。网络平台民营企业仍然是劳工法意义上的劳动部门,新业态并不是网络平台民营企业违法劳务的“避风港”。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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