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冷库门被强拆 状告街办一审二审都赢了 何时能拿到赔偿?
法院终审判决出来后,他们觉得,距离获得赔偿又近了一步。
冷库储存的冻货未搬离
街办3天组织了两次拆除
2006年7月8日,郭女士的陕西汉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汉都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张家巷村委会位于村南的厂房北边7.2亩土地投资办厂,承租期限为2006年7月8日至2036年7月7日,年租金8640元。
同年,汉都公司在该地建造厂房并使用。这里最早是库房,后来因为距离方欣肉食批发市场比较近,2020年左右,汉都公司又投资数百万元购买设备等,把部分仓库改造为冷库,冷库的名字叫汉都冷库,专门存放冻货。
郭女士说,2022年7月30日,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向他们下达《关于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通告》,要求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按照该通告要求进行拆除、清理。自2022年8月2日起,执法部门将按照管理分工联合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未按期自行拆除的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罚并按照相关法律强制拆除。
2022年8月2日起,未央宫街办组织人员将该冷库的厂房拆除。8月2日拆了一部分,4日又拆了一部分。
郭女士说,拆除之前没有出示任何手续。他们报警后,警方曾到现场制止,但随后,街办工作人员来了,又开始组织拆除。冷库的几个大门被扒开后,里面储存的冻货包括鱼虾、牛肉等来不及处置,大多数都变质了,“其中有一批来自东北的牛肉,60多吨都在这里存放着,几乎全部坏了,仅这一笔的损失就达400多万元,包括厂房、设备和冻货在内,这次拆迁,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有上千万元。”
拆除前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院一审判街办败诉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2年8月,汉都公司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央宫街办的两次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未央宫街道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通告》,告知原告对其构筑物自行拆除,结合原告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分别于2022年8月2日、8月4日对涉案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了拆除行为,未央宫街办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即使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在拆除涉案建筑物前,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未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因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综上,被告实施的拆除程序违法。
2022年11月15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2日、8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部分厂房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未央宫街办认为拆的是村上的东西,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今年1月31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上未央宫街办李主任,他说,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2月4日,华商报A05版曾报道此事。
认为一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
街办提起上诉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未央宫街办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为汉都公司所有,但是经过未央宫街办调查并向张家巷村委会核实,2006年7月8日系个人与张家巷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而非汉都公司与张家巷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同时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张家巷村委会集体所有,并非涉案汉都公司所有,故一审认定汉都公司与张家巷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认定土地上部分厂房及设施为汉都公司所有的事实系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汉都公司并非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权人,故其无权作为原告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遗漏本案重要事实,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021年2月5日,张家巷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明确记载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仓储用房,其产权属张家巷村集体所有。汉都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土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所有权,故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2021年4月9日,中共未央宫街道工作委员会、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作出综合整治通告,张家巷村委会为了配合整治工作,将其所有的张家巷村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委托街办进行拆除。一审法院认为张家巷村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未央宫街办拆除系认识错误。张家巷村委会作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构筑物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利委托任何人进行拆除。如汉都公司认为拆除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对张家巷村委会进行诉讼主张,而非起诉未央宫街办。
二审法院:即使是拆除违建也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二是被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三是案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为被上诉人提起的确认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被告。根据在案的《关于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通告》以及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对涉案建筑物及构筑物实施了拆除行为,且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亦对此予以认可,故上诉人未央宫街办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法院认为,经一、二审审查确认,2006年7月8日,汉都种业公司(乙方)与张家巷村委会(甲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土地,后汉都种业公司在该土地上建筑厂房,故汉都种业公司系案涉厂房及设施的所有权人,其当然系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
关于案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即使是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也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在拆除过程中亦未保障原告陈述、申辩等权利,系程序违法。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其于2022年8月2日、8月4日强制拆除上诉人部分厂房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023年8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未央宫街办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下来了,但自己的损失什么时候能够要回来,还是个未知数。10月25日上午,在事发地,看着多年的心血成了废墟,郭女士很难过,她说,前两天,街办曾委托评估公司来现场评估,但硬化的地面、院墙和院门,均没有纳入评估。
华商报记者再次联系未央宫街办主任李先生,他说,街办拆除的是违建,目前街办两手准备,一方面是继续申诉,另一方面,已安排人员和当事人沟通。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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