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到85度C事件?

85℃状告光明牛奶侵权商标,网友“不卖面包,改碰瓷了?!”
作者:麦肯锡
知识产权
12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这件事情可以追溯到2016年5月,当时中国台湾85℃旗下的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上海易买得超市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类似85℃的标志,而且在广告宣传中也突出使用了85℃。
85℃要求赔偿500多万
85℃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6万元。同时,85度C还将售卖该产品的易买得公司告了,要求索赔69元。
光明反应
光明公司认为本来就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并且光明认为自己作为拥有上百年历史的乳制品行业老牌子,在国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无搭便车的需要,请求法院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这种解释实际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以说是很实在了。
但是最终一审认为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且知名度较高,因此判定光明公司商标侵权,并且要求光明公司作出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
光明表示不服并且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偷鸡不成蚀把米
12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二审法庭认为“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
也就是说这种设计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同时也限制了其权利范围,当85℃被当作温度来表示时,商标保护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法院披露的判决书:1.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4元,均由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有网友认为85℃面子和里子全部输了。
还有网友说出了8月份,85℃给蔡英文送大礼包的事情。
在个人看来,这件事情很可能只是85℃借着官司的外壳来进行一次营销炒作而已,以此来应对不断下滑的业绩,不过效果怎么样就以待后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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