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涉种子犯罪和严重侵权行为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继2021年9月和2022年3月分别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确定了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典型案例共15件,其中民事案例13件,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
记者注意到,第三批典型案例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西葫芦、猕猴桃、柑橘等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蔬菜、果树作物。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种子犯罪和严重侵权行为。在被告人魏某华销售伪劣种子案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严惩销售伪劣种子的坑农害农行为。在“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和“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于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共同侵权行为和销售“白皮袋”种子的侵权行为从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使侵权人得不偿失,让权利人理直气壮。
二是切实加强保护,充分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在“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案中,依法认定育种者在申请日前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依法保障确有创新性的育种成果获得品种权保护,有效激励育种创新。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者停止对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有效延伸品种权保护环节,为权利人提供全链条保护。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有效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维权难题。在“中柑所5号”柑橘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面对无性繁殖品种通常并无保存标准样品的现实难题,以该品种授权审查中现场考察指向的母树和通过母树扩繁的个体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效解决对照样品的确定和来源问题。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根据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简化案件事实认定难题。
四是强化系统思维,推动构建种业大保护格局。在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明确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丰富育种创新成果的多元法律保护手段。在“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行政机关查扣的被诉侵权样品作为待测样品进行鉴定,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鲜活的案例是有力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最好证明。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妥善处理好各类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9.“裕丰303”玉米植物
案例14.“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案
案例15.魏某华销售伪劣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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