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商标,“马路边边”能维权,“潼关肉夹馍”为啥不能?
作为商标系列的第一篇文章,顾律将和屏幕前的你聊一聊商标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于其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我们可以先将之称为“普通商标”。在这里,与“普通商标”相对应的就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普通商标”并非法律术语,后面我们还将在其他话题中用到“普通商标”,但那时的“普通商标”和现在的“普通商标”可并非同一概念。
顾律将用两个案例,介绍“普通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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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边公司注册的第21125511号商标
另一边,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以下简称“马路边边饭店”),于2019年3月4日开张。刚开了一个月,就被马路边公司盯上了。同年4月12日,马路边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饭店在店铺牌匾、店内装潢、菜单、订餐卡、宣传海报、火锅炉具、代金券、赠送顾客的打火机等上均突出使用了“马路边边”字样。后马路边公司以马路边边饭店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马路边边饭店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小吃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12日,并于2015年12月14日取得第14369120号商标。2021年2月7日,老潼关小吃协会更名为潼关县肉夹馍协会。
老潼关小吃协会注册的第14369120号商标
华丽更名后的潼关县肉夹馍协会对全国范围内使用“潼关肉夹馍”宣传的商家展开了大规模的索赔。讲究“先礼后兵”的潼关县肉夹馍协会,采取公证取证、合作洽谈、起诉维权“三步走”的形式,遇有取证之后不愿和解的,便向法院起诉。
经顾律检索,2021年,潼关县肉夹馍协会共起诉陕西、辽宁、山东、安徽、天津等16省(市)的86家经营者。其中,山东作为结案效率最高的省份,抢先作出了6个二审判决,安徽、浙江也各有1个结案案件。值得说明的是,这8起案件均判定侵权成立,潼关县肉夹馍协会获赔1.1万元至1.3万元不等。11月下旬,“潼关肉夹馍”维权被曝光,随后,潼关县肉夹馍陆续撤回其他78起在审案件。
潼关县肉夹馍协会不仅告诉我们,《商标法》来钱比《刑法》更快,还告诉我们,只要曝光快,就能保住法律工作者的头发。
言归正传,为什么大家认为“马路边边”的维权就合理合法,“潼关肉夹馍”的维权就有问题?
这是因为,前者是普通商标,具体而言是注册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的服务商标。后者虽然是注册在第30类肉夹馍服务上的商品商标,但却是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至于第30类、第43类是啥意思,顾律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介绍。今天的文章,我们只讨论“普通商标”和“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之间的区别。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毫无疑问,“马路边边”作为普通商标受到法律保护。问题在于,“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为啥不受到法律保护呢?
这是因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即使经营者没有加入相关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组织无权禁止。
所以,只要经营者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进行宣传,潼关县肉夹馍协会是无权禁止的。
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商标法》的下位法,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不是应该听《商标法》的吗?非也非也。之所以听《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是因为《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所以,此时应当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殊条款。
冒着第一篇正文就打破Flag的风险,顾律再多说一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东海水晶”为例,只要符合“东海水晶”的要求,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就应当允许使用该证明商标,而不能强加缴纳会费、加盟费等要求。
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注册的第3685256号商标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翩若惊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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