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小郡肝串串香哪家好(近10万元加盟“小郡肝串串香”,还没开业就被要求拆除招牌,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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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下面案例中的李某,就看重了小郡肝SE9的市场潜力,想要加盟,却一不小心被“坑”了。
案情回顾
李某被某口子公司的“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项目招商广告所吸引,想要加盟合作。
经协商,某口子公司与李某于2018年10月6日签定《合作合同书》,签定合同李某向某口子公司缴付合作经营费59800元、国际品牌采用费20000元、手续费10000元、两年管理服务费4000元,某口子公司将“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国际品牌合作经营权许可李某采用,并为李某提供经营技术、国家机密、培训、经营辅导、咨询服务等服务。
协议签定后,李某向某口子公司缴付了合约款项93800元,并积极筹备展店事宜。但在筹备开张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告知李某,李某采用的“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注册商标因侵权被投诉,建议李某拆除招牌、停业整改。
李某核查后发现,某口子公司对“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没有注册商标,现店铺已难以开张,损失惨重,故诉至白云高等法院。
原告李某诉称
某口子公司签约许可己方的“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注册商标状态为无效,某口子公司涉嫌虚假许可乃至欺诈,并导致合约目的难以实现,对己方造成了严重损失。
己方建议中止《合作合同书》,某口子公司接收退回原料、退还相关服务费与赔偿损失。
原告某口子公司辩称
己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己方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并未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对李某继续采用该注册商标不会造成任何的影响。
高等法院裁判
白云高等法院一审判决:中止原告李某与原告某口子公司签定的《合作合同书》,原告某口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合作经营费59800元、国际品牌采用费20000元、手续费10000元、年度管理费4000元、材料款124855元,赔偿经济损失23813元,退还原料及承担相应的运费。
原告某口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商业许可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许可经营的基本特征是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采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许可人在合约签定合同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许可人缴付许可经营费。
从原告与原告签定的《合作合同书》内容看,原告许可原告在签定合同范围运营“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标示,对原告有经营技术、国家机密、培训、经营辅导、咨询服务等情况辅导的权利,原告有权采用“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国际品牌,负有协助维护原告子公司国际品牌形象责任,上述合约条款符合许可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所涉合约属于许可经营合约。
《商业许可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许可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许可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本案中,根据合约签定合同及《注册商标采用许可书》的规定,原告对原告许可的注册商标为“如法签老派小郡肝大坊”,经核实,上述“如法签老派小郡肝大坊”原告并没有注册商标,其许可的注册商标根据查询第26788496号注册商标为“如法签钢管厂小郡肝SE9”,且该注册商标已失效。原告亦确认了原告因没有获得“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的注册商标而被工商告知不得采用该标示展店的事实。
故原告并没有真实、准确披露其许可资源的情况,导致原告难以正常开张,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建议中止所涉《合作合同书》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由于合约难以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于原告,现原告建议原告接收退回的原料,承担相应运输服务费,并退还原料款,退还合作经营费、国际品牌采用费、手续费、年度管理费,结合原、原告对所涉合约的履行情况,原告上述请求不合法,应予以支持。
原告违约导致双方签定合同的“如法签老派小郡肝SE9”国际品牌难以采用,原告建议原告赔偿为店铺开张缴付的装修服务费和广告服务费,不合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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