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鲜生赔付(“盒马生鲜”被“盒马鲜生”告了,被判赔偿2.5万元)
江苏泰兴一零售店起名“永辉生鲜”,被“永辉盒马”告上法院赔偿30多万元。1月17日,南都记者从此案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高等法院指出被告犯罪行为易使有关社会公众混为一谈,形成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判决赔偿被告2.5多万元。
据判决书表明,此案被告本名泰兴市永辉生鲜店,成立于2020年3月8日,于2021年8月16日更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海产品批发、海产品零售。
2021年7月23日,调查取证人员通过“登记云”应用程序中的“智能手机偷拍”、“智能手机视频”功能分别偷拍视频,取得相片文档2个、视频文档2个。同年8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登记处出具了登记书对上述过程进行登记,并附相片打印件一页及光碟一个。
相片及光碟内的视频表明,调查取证人员至位于泰兴市,门头为“永辉海鲜”的店面,店内悬挂营业执照中文名称为“泰兴市永辉生鲜店”,购买了生鲜产品,并采用智能手机扫码缴付了18.8元,账单详情页表明“永辉生鲜”铭牌。
被告上海永辉网络科技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子公司)指出,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国内知名“永辉盒马”多家大型连锁生鲜超市,是“永辉”“永辉盒马”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采用权人。未经被告授权许可,被告擅自在其中文名称中采用“永辉”“永辉生鲜”铭牌,并在业务经营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将“永辉”用作商标采用,以及被告采用了被告特有“门头”,标有“永辉”“永辉海鲜”,向被告缴付的智能手机缴付凭证也采用了“永辉”“永辉生鲜”。
永辉子公司称,“永辉”一词为臆造词,具有显著的独特性。被告的犯罪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指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形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永辉子公司诉请高等法院司法机关诉至被告暂停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有关商标,以及暂停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请求司法机关诉至被告赔偿被告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服务费共计30多万元。
高等法院经审理指出,被告在其店面门头突出标示“永辉海鲜”铭牌,收款界面采用“永辉生鲜”铭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采用。上述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永辉”在文字组成、读音完全一样,同时采用在上述商标经核准采用的服务上,易使有关社会公众混为一谈,形成近似。因此,被告的上述犯罪行为,形成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本名“泰兴市永辉生鲜店”,其中文名称中采用的“永辉”铭牌与案涉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导致一般社会公众混为一谈其服务的具体来源,形成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
高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暂停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被告享有的第22875582号“永辉”、第18108497号“永辉盒马”、第16702258A号“永辉”商标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赔偿被告损失及合理服务费等合计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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