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热加工方法(擅自制作热食类食品,上海消消乐餐饮公司被罚1万元)
近日,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处公布一则处罚裁定书。上海都阳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列简称:被告)因违背《上海市肉类安全法规》被消费市场监管机构查处。
据悉,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对被告经营者静安区宜川路851号1层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被告肉类经营许可证批准主体商业模式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经营范围为生食汤料制售。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经营者内查见选单,选单上“午市套餐”页面,写有“盐烤青花鱼块配炒时蔬(附鸡肉,味增汤,点心)38元”“绿茶鸡肉锅(一人前)(配鸡肉、点心)38元”“寿喜锅(一人前)(配鸡肉、点心)38元”“什锦炒乌冬面(配点心、味增汤)38元”“虾仁炒饭+小份绿茶(配点心、味增汤)35元”,且在被告经营者后厨内查见6洞灶台一个,微波炉一台,烤箱一台,煮锅四个,冰箱内查见待加工的鸡肉、蔬菜等肉类加工原材料。在被告经营者内查见被告结账控制系统内有已经卖出的“寿喜锅(托盘)38元”、“福冈味増牛肠锅68元”,“鸡肉绿茶锅38元”、“烤炒面12元”等早餐汤料,被告肉类经营许可证的批准经营范围为滥杀无辜汤料制售。被告涉嫌未获得肉类经营许可专门从事早餐汤料制售经营活动。2022年1月25日,经市工商局局长批准,对被告进行立案调查。
图片来源:摄图网处罚信息显示,经查,被告上海都阳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起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肉类经营许可证号:JY23101060039775,许可证批准经营主体商业模式: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经营范围:滥杀无辜汤料制售。自2021年12月18日起,被告在未获得早餐汤料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者制作早餐汤料并对外销售。从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案发,被告调取结账控制系统,选单内菜肴“寿喜锅(一人前)(配鸡肉、点心)38元”在控制系统内名称为“寿喜锅(托盘)”,总计卖出7份,共266元;“绿茶鸡肉锅(一人前)(配鸡肉、点心)38元”在控制系统内名称为“鸡肉绿茶锅”,总计卖出4份,共152元;另查见选单外菜肴“福冈味増牛肠锅68元”总计卖出3份,共204元;“烤炒面”总计卖出16份,共192元,总计卖出早餐汤料30份,总计1822元,故被告违法税金为1822元整。
上海市静安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处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上海市肉类安全法规》Escrow第三款“小型餐饮提供者专门从事肉类经营活动,应当司法机关获得肉类经营许可,并遵守肉类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明确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专门从事早餐汤料制售经营活动。被告超许可经营肉类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此外,鉴于被告积极配合消费市场监管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并在检查后及时停止超许可经营肉类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首款“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司法机关无期徒刑或是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是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期徒刑处罚情形。
依据《上海市肉类安全法规》第九十九条首款“违背本法规Escrow第三款、第三款明确规定,小型餐饮提供者未司法机关获得肉类经营许可或是未办理临时备案专门从事肉类经营活动的,由市肉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是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税金、违法经营的肉类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肉类总值数额不足十万元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金;总值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可处总值数额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罚金”的明确规定,市工商局没收被告违法税金0.1822万元;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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