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收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巧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可以说是消费者的节日。
说到节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喜气、欢乐,即便是清明节祭奠先人,也充满着祝福的祥和。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3・15”的确是消费者的节日。它不但教会了消费者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使一个社会的消费过程,成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过程。
早在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目前,它的成员已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而“3・15”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为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称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从那以后,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随着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 ,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不仅如此,近年来各国普遍采用新闻监督、检验、加强标准化和立法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各种法规,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蓬勃发展。
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和被消费,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购买者是辩证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好商品不是生产出来的,是消费出来的;好的服务也不是培训出来的,是挑剔的客户挑出来的。没有挑剔的消费者,就没有好的服务;没有优秀的消费者,就没有优秀的产品。让我们都来做一个挑剔、优秀、智慧的消费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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