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
发布单位 | 国务院 国务院 | 发布文号 | 国办发明电〔200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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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9-2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全力救治患病婴幼儿。要落实免费治疗政策,加强对患病婴幼儿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患病婴幼儿的筛查。对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症的婴幼儿给予免费检查、治疗,务求使患病婴幼儿尽快恢复健康。免费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予以适当支持。事件责任查明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卫生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医院检查力量,集中调集或购置B超等医疗设备,组织专家制定诊疗方案,加强技术指导,保证诊断检查和医疗救治的需要。
三、对奶制品进行全面检查。在对婴幼儿奶粉专项检查基础上,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各种奶制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奶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全部下架、召回和封存,并全过程监管,防止被不法分子转移、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企业负责按照原销售价格给予退货,并如实登记,退货损失由生产企业承担。对合格的奶制品允许继续销售。
四、对奶制品行业开展全面整顿。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部署,具体整顿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质检部门负责加强对奶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切实建立和执行原料入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奶制品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指导行业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并会同财政部研究扶持生产的措施。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奶牛饲养和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奶制品经营者的检查,取缔非法经营。奶制品加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要帮助奶农扩大销售渠道,要求企业按合同收购。农业部、财政部要研究对奶农的扶持政策,确保奶农利益不受大的影响,促进奶制品行业健康发展。要通过全面整顿,使奶制品生产和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
五、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质检部门要向所有奶制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管人员,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奶质量和各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对每一批出厂成品进行严格检验,对进出口奶制品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确保所有奶制品符合质量标准。
六、保证奶制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各地政府要组织企业扩大质量合格奶制品生产,增加货源投放市场。商务部要会同各地加强对奶制品价格、产量、库存、销量、流向等情况的每日监测和监管,做好产销衔接和区域调剂,确保奶制品供应,满足群众需求。
七、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查出的奶制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
八、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要正面引导舆论,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准确发布相关信息,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奶制品质量检验结果由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医疗救治信息由卫生部统一发布,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要组织专家解疑释惑,避免不实信息和谣言传播。
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密切关注社会动向,防止有人借机制造谣言、煽动闹事,严密防范、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检查、整顿和规范中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及时、果断、有序、有效地解决好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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