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和明胶获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428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10〕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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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6-2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障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和明胶的产品质量安全,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其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总局决定,组织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和明胶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和明胶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停产的企业,应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含公告)该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报告,并对恢复生产的企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获得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和明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检查要求
(一)督促企业自查并报告。各有关省级局参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以下简称119号公告)的要求,书面通知本辖区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和明胶生产企业进行自查。企业应重点自查包括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在内的质量管理制度运行记录,是否依法使用合格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甜蜜素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添加或使用含有芒硝和氯化镁的物质。明胶企业重点检查产品及原料是否使用或涉嫌使用皮革及其水解物加工行为。企业自查以上情况,应按照119号公告规定,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二)抽样检验产品。视企业自查情况,各有关省级局组织从生产企业的生产线或成品库房待检区或已检区抽取样品,并向企业支付样品费用。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500g,1份保存在省级局备查,1份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检验依据为《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12488-2008)。检测项目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硫酸盐、砷、重金属。
食品添加剂明胶的检验依据为《食品添加剂 明胶》(GB6783-1994)。检测项目为二氧化硫、重金属、铬(骨食用胶除外)、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沙门氏菌。
三、技术支持
执行本次监督检查如遇技术问题,可向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咨询。(联系人:胡梦坤、周长民,联系电话:024-25965240、024-89794063)。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有关省级局要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工作,发现企业生产过程涉嫌违法的,即应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发现无证生产行为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无证产品流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的,应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请处理。
五、结果报送
各省级局请于7月29日前将对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结果和依法处理结果纸版(盖单位章)、抽样检验结果(格式见附件2)以及经费决算表电子版和纸版(附件3)报送spsxgcp@aqsiq.gov.cn。
各省级质监局、各有关检验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上述各项工作。严肃纪律,有关检验检查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执行中有关情况可及时与总局食品司联系。
食品司联系人:郭凤忠
联系电话:010-82261854
传真电话:010-82260312
附件:1. 获得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和明胶企业名单
2. 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
3. 监督检查经费决算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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