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时间:2019-07-14 20:37:2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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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3-10 | 生效日期 | 2009-03-1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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