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无证查处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年]239号)
时间:2019-07-14 20:37:2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0]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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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3-17 | 生效日期 | 2010-03-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无证查处问题的请示》(苏质监法函【2009】37号)收悉。经研究,先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48号公告精神,2009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不在无证查处范围内,在产品有限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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