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470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10〕4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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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7-0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118号)要求,现就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根据国发〔2010〕7号文件的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
二、工作要求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做好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食用酒精、味精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一是对新建及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企业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按照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严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坚决不发放生产许可证。二是对本辖区内获证的食用酒精、味精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对实际生产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处理。三是加大对无证生产食用酒精、味精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用酒精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要加强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沟通。审查部应积极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
三、材料报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并于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包括清理、新建和换发、注销、撤回、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以及清理检查的结果报总局。
联系人:张艳阳、郭向丹
电 话:010-82262232,82262129
传 真: 010-82260724,82260312
电子邮箱:spszwc@aqsiq.gov.cn(食用酒精、味精);spsxgcp@aqsiq.gov.cn(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原件下载:关于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470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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