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对酱油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540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10〕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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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8-05 | 生效日期 | 2010-08-0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决定组织对酱油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酱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停产(含停产检修)的企业,应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含公告)该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报告,并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督促企业自查并报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以下简称119号公告)的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酱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企业应重点自查原辅料进货台账是否齐全,特别是年采购大豆(或食用级豆粕、豆饼等)蛋白质原料的情况与生产情况是否相符;检查酱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特别是配制酱油的生产过程中只能添加符合SB10338-2000标准要求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液、味精废液、胱氨基酸废液等物质;检查酱油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特别是是否按标准要求标注了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等。企业自查以上情况,应按照119号公告的规定,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二)抽样检验产品。视企业自查情况,在生产线、企业成品库房待检区、已检区抽取样品,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资质的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包括质检中心、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见附件。抽样人员根据酱油实际的包装,抽取小于5L定量包装的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净含量不超过1L的,抽取6个单位包装;净含量超过1L的,抽取3个单位包装。样品分成两份,其中2/3用于检验,1/3留作备查样品。所抽样品由生产企业进行确认核实,填写产品确认单并提供有关材料。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酱油产品类型:酿造酱油、配制酱油;佐餐酱油、烹调酱油。酿造酱油产品要注明发酵工艺:高盐稀态发酵酱油、低盐固态发酵酱油。
三、结果报送
检验结果由各省级局统一汇总。应当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及统计表、抽样检验结果报送总局食品司(表格报送格式见附件)。各单位要严肃纪律,有关检验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执行中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刘稼骏,010-63727337;电子邮件:gmsps@163.com)。食品司联系人:张艳阳、刘万臣(联系电话010-82262232、82260724;传真010-82260724;电子邮件spszwc@aqsiq.gov.cn)。
附件:1. 酱油产品抽样检验项目表
2. 酱油产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3. 酱油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 4. 监督检查经费决算表和经费决算简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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