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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时间:2019-07-14 20:37:20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10-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生猪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于2010年10月2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和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提供了组织保障。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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