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下达《2007年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07〕5号)
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渔发〔20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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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03-07 | 生效日期 | 2007-03-0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有关质检中心:
为加强海水贝类养殖区域管理及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保证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贝类产品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编制了《2007年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全年抽检总计1170批次,具体品种及指标见附件1。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承检单位制订严格的抽样计划,合理安排抽样品种、抽样地点和密度,并委托有抽样资质的单位承担抽样工作。抽样计划确定后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抽样地点以海水贝类养殖场为主,特别要重点安排在开展贝类划型工作的养殖水域。
抽样品种中,每个省(区、市)均需安排一定比例的牡蛎。养殖场取样安排在贝类收获季节,销售市场取样安排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进行,抽取品种应为各城市当季销售的主要贝类品种。
三、抽样时间在5月至9月期间,选择两个月份分2批等量抽取,前后2批抽样地点应相对固定。
四、抽样方法依照《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进行操作,检测方法及限量值按附件2执行。
五、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辖区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的落实、协调和督促工作,并对承担抽样、检测工作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承担贝类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样品抽取、运送、登记、保存、交接、检测等工作。
六、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本年度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技术指导和检测结果的汇总及分析工作。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应分别于今年7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全年检测结果和工作报告(包括问题、建议等)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分别于今年7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全部检测结果、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报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及电话:
1.渔业局市场处 刘欠非
电话:(010)64192991 传真:(010)64192995
Email:fishmarket@agri.gov.cn
2.水科院质标办 马兵
电话:(010)68673936 传真:(010)68672898
Email:mabing@cafs.ac.cn
附件:1.2007年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
2.2007年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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