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第11号)
时间:2019-07-14 20:37:20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业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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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99-04-05 | 生效日期 | 1999-04-0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章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其他 |
备注 | 暂无 |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根据有关消息,近期马来西亚暴发猪的日本脑炎。为防止马来西亚的日本脑炎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 (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马来西亚的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马来西亚的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马来西亚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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