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76号)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食药监食[2010]4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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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12-09 | 生效日期 | 2010-12-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0〕5号)要求,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安全监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乳品采购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乳品采购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乳品(包括含乳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相关采购清单、进货票据等;是否如实记录乳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是否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强化乳品使用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按规定贮存乳品;是否在使用乳品前进行必要的检查;是否在乳品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情况。
三、加大乳品监督抽验力度。将乳品增加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各地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方案,确保乳品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鼓励各地积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提高发现问题乳品的能力。
四、加大部门协作沟通力度。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力度。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乳品,要切实加大检查和清缴力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乳品,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并依法进行查处。
五、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将乳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建立健全乳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餐饮服务违法违规经营者;建立健全问题乳品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六、依法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未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要求采购、贮存和使用乳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地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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