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

时间:2019-07-14 20:37:18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7〕101号
发布日期 2007-07-26 生效日期 2007-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卫生部 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下一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本)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