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11〕2号)
发布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工商明电〔20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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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3-17 | 生效日期 | 2011-03-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双汇”瘦肉精“事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含“瘦肉精”猪肉事件,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及时通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市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并派出督查组实地督查。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组织开展猪肉市场整治专项行动。为了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切实抓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媒体曝光的含“瘦肉精”猪肉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要迅速制定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市场监管和整治方案,认真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好猪肉市场监管的人力和经费,把猪肉市场监管和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集中开展猪肉市场执法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检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监管重心下移,基层工商部门要增加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重大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派出督查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市场第一线,发现问题,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听取广大群众对猪肉市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健全和完善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对无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要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猪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猪肉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对猪肉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为确保上市猪肉质量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四、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职能机构内部协作分工、齐抓共管的格局,做到监管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对猪肉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五、加强工作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
各地要建立猪肉市场监管的信息上报制度,各省级工商局要指定专人统计、汇总信息及时上报,在今年3月30日前将猪肉市场集中检查工作情况和统计表一并书面报告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今后,每个月的月底要报送当月的猪肉监管工作情况和统计表,今年6月底前、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的监管工作情况和统计表。对报送情况不按时、不认真的,国家工商总局将通报批评。
联系电话:(010)88650607、
传真:(010)
电子邮件:
附件: 猪肉市场监管统计表.do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生猪屠宰与瘦肉精监管相关法规汇总 2011年3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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