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指导书(质检监函〔2011〕17号)

时间:2019-07-14 20:37:18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监函〔201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3-25 生效日期 2011-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产品质量全国联动抽查工作实际,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研究制订了《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产品质量全国联动抽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指导书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指导书

一、总则

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全国联动抽查)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和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规则、统一汇总口径和统一发布结果的原则,对全国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总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一定区域的联动抽查。全国联动抽查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为规范全国联动抽查工作,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导书。参加全国联动抽查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工作指导书开展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制定全国联动抽查计划、确定牵头技术机构、审定承检机构、通报抽查情况、发布抽查结果和后处理情况公告。

(二)各省局负责选报本省(区、市)承检机构、组织抽查具体工作、审核抽查结果、报告抽查工作情况、监督本省承检机构工作过程质量、开展对不合格企业的异议处理和后处理工作。

(三)被指定的牵头技术机构按照监督司要求,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拟定抽查实施方案。已经有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应根据实施规范,并结合本次抽查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没有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牵头技术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次抽查的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承担对实施抽查检验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宣贯及咨询工作。

按时限要求督促各省局、承检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按要求审核汇总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

编写所抽查产品的全面质量分析报告、抽查情况报告、提出通报和公告草案等。

完成监督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四)各承检机构按照省局要求,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开展产品的抽样和生产企业调查工作(省局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这两项工作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汇总抽查结果数据,编写所抽查产品的抽查情况报告,经省局审核后上报牵头技术机构。

完成各省局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五)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局要求,负责协助省局完成以下工作:

开展产品抽样和生产企业调查工作。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后处理工作。

向省局汇总上报后处理的情况。

完成省局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三、抽查的实施

(一)确定牵头技术机构。监督司在国家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承检机构目录中,选择确定负责相应产品的全国联动抽查牵头工作,承担技术保障任务。

(二) 任务下达。监督司以文件的形式向相关省局和牵头技术机构下达全国联动抽查的通知。

(三)确定承检机构。各省局在接到监督司文件通知后,提出拟承担联动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经报监督司审核确认具备相应能力后,方可承担相应工作。

(四)开展抽查。各省局要按通知和实施方案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和相关工作;各承检机构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科学、公正地执行省局委托的有关任务。

(五)抽查结果上报。各承检机构将抽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按要求上报省局,经省局完成有关异议处理工作并审核确认后,分别上报牵头技术机构和监督司;各省局要根据本省联动抽查实施情况,撰写抽查工作报告,上报监督司;牵头技术机构要按要求审核、汇总各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并按要求编写联动抽查的情况报告及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上报监督司。

(六)发布结果。监督司根据联动抽查情况编写抽查通报和公告,按程序发布。

(七)不合格企业后续处理。各省局组织相关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后续处理,并按要求及时向监督司上报后续处理情况。

(八)后处理公告。监督司汇总各省后续处理情况,形成公告,并按程序发布。

四、监督管理

(一)各承检机构要与各有关省局签订承诺书,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二)牵头技术机构要与监督司签订承诺书,按时完成监督司委托的各项工作,接受监督司的监督检查。

(三)各省局要做好对承检机构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联动抽查的合法、准确、科学、廉洁。

(四)监督司对牵头技术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其充分发挥技术牵头和保证支撑作用。

(五)监督司根据工作实际,视情况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主要检查方式包括:组织有关专家随机对联动抽查工作质量进行飞行检查;随机审查检验报告、抽样单、原始记录等。监督司将检查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六)各省局对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的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机构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监督司和省局的部署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加强协同配合,有效沟通衔接。

(二)各省局要严格审核承检机构的检验资质,严格监督承检机构和参与相关工作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质量,认真审核确认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组织完成异议处理、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本省抽查情况报告和后处理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各承检机构要认真核实被抽样、被调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保填写的调查表、抽样单准确无误;接收样品时要仔细核查样品状态,核对产品包装、说明书等附件与抽样单的一致性和合法性;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认真使用国家监督抽查软件录入数据;按要求组织相关文字材料和电子材料,核实无误后及时提交省局核签后报牵头技术机构;及时与牵头技术机构沟通检验结果信息及相关技术问题,配合牵头技术机构核实完善相关工作信息。

(四)省局将抽样、调查工作委托给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核实被调查、被抽样企业的相关信息,确保填写的调查表、抽样单准确无误,并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将调查表上报省局。

(五)牵头技术机构要认真协调解决好抽查实施过程的技术问题;对省局、承检机构上报的数据、表格等材料严格审核,及时汇总分析,按时上报全国联动抽查情况报告;深入研究产业发展和政策实施情况,结合日常企业委托检验、地方和行业监督检查等检验工作,全面分析产品整体行业状况,编写高质量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六)在全国联动抽查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可能影响抽查工作顺利实施的情况,要认真研判,及时上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3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

下一篇: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农办垦[2011]24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