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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689号)

时间:2019-07-14 20:37:17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689号
发布日期 2011-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年3月底,各地质监部门按要求圆满完成了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重新审核任务,提升了乳制品生产企业正规化水平、增强了群众对乳制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各省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落实42号文件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到位,开展重新审核"回头看"工作

(一)各省级质监部门要按照《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对辖区内全部重新审核获证企业开展"回头看"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制度、规范生产记录、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落实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等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对总局组织的审核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督促企业能够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保持良好生产运行、原料和产品检验能力及检验人员水平达到要求,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同时,各省级质监部门要开展公布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上报情况的自查工作。

(二)检查全部限期整改企业是否按照42号文件要求停止生产,以及各级质监部门对限期整改企业的审核情况。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停产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不完整、降低审核标准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未通过审核拟依法注销和已依法注销企业,防止非法开工。重点检查未通过审核企业生产许可证依法注销情况,以及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依法注销生产许可企业非法开工进行生产的情况。

(四)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开展相关检验,检验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和结果查询服务。

二、强化措施落实到位,开展企业电子记录信息系统建立情况检查

各省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电子记录信息系统建立情况检查,督促全部乳制品生产企业完善电子记录信息系统,总结典型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实现企业从原料采购、进厂、生产过程、出厂的全程记录,确保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监管落实到位,开展乳制品监管工作检查

各省级质监部门要强化落实42号文件监管工作要求,检查各级质监部门建立异地抽检制度,对企业购入生鲜乳、原料乳粉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出厂产品每周抽检的落实情况。同时,检查当地政府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情况。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务必正确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按照4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15号)要求,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推动完善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契机,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后续监管措施,消除乳制品质量安全隐患,巩固重新审核工作成效,切实做到从严监管、科学监管,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从2011年6月7日至2011年6月22日,分为组织部署、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致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做好总结,确保实效。各省级质监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不足认真梳理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问题部门或企业认真整改。对好的做法和成熟完善的电子记录信息系统经验仔细总结,形成具体、可操作的指导制度。

总局将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和研究此次专项检查情况,并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质监局将专项检查总结于2011年6月23日前报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联系单位: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联 系 人:龙 洁

联系方式:010-82262417 82260391(传真)

电子邮箱:longj@aqsiq.gov.cn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6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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