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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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6-27 | 生效日期 | 2011-06-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标识标注情况开展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采用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本辖区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其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生产者应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企业对标识标注自查的情况,应参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检查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标准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是否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载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总局。
三、强化监管,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打假,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对食品添加剂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内容不符的不得出厂销售,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标识虚假标注行为。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依法依职责予以查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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