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啤酒酵母提取物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复函(质检食监便函[2008]55号)
时间:2019-07-14 20:37:1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监便函[2008]55号 |
---|---|---|---|
发布日期 | 2008-12-1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cqzj.gov.cn/Page/content.aspx?newsid=339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多价营养素(啤酒酵母提取物)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管理的请示》(桂质监报〔2008〕7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调味品市场准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现回复意见如下:
一、酵母是一种可食用、营养丰富的单细胞微生物,执行国家标准GB/T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提取主要成分是酵母经过一定的作用分解而成的氨基酸、肽类等物质。依据《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113号)的有关规定,酵母及酵母提取物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按照其他食品审查发证。
二、酵母及酵母提取物的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酵母提取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酶制剂、加工助剂、添加剂等原辅材料,必须复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产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的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