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时间:2019-07-14 20:37:1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发布日期 2011-09-28 生效日期 2011-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卫生部关于γ-氨基丁酸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349号)

下一篇: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