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56号)
时间:2019-07-14 20:37:1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2〕56号 |
---|---|---|---|
发布日期 | 2012-01-20 | 生效日期 | 2012-01-2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编办《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章程核准备案的函》(编综函字〔2011〕451号)规定,现决定委托你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拟订与技术管理。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答复、研究和交流。
三、协助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执行情况。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上报、公开征求意见。
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六、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SPS措施通报评议工作。
请依据以上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我部《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10〕112号)即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