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2)25号)
时间:2019-07-14 20:37:13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监函(201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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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2-16 | 生效日期 | 2012-02-1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函》(鄂质监食函(2012)43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明确规定了有害物质"铅"的检测方法为GB/T5009.75。在卫生部未对该标准正式修订之前,生产许可及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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