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12]6号)
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医发[2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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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1-31 | 生效日期 | 2012-01-3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按照《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承担单位和监测重点》(附录1)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录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录3)。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录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应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录5)。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应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应按要求填报表格(附录6)。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其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将该类产品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四)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本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五)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应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表3、附表5和附表6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上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2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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