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

时间:2019-07-14 20:37:12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62号
发布日期 2012-02-28 生效日期 2012-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3/201204/4b45bfa16fcb474e8b3bdadec5299fa2.s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

下一篇: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