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动函〔2012〕108号)
时间:2019-07-14 20:37:12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动函〔2012〕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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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5-02 | 生效日期 | 2012-05-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检验检疫 | |
备注 | 暂无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去年以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多次从菲律宾进口水果中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上海检验检疫局在进口菲律宾的菠萝和香蕉中多次截获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evipes Leonardi),深圳、山东检验检疫局分别从进口菲律宾的香蕉中截获香蕉肾盾蚧(Aonidiella comperei McKenzie)、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Fusarium oxysporumSchlecht.f.sp. cubense (E.F.Sm.) Snyd.et Hans Race 4),另外,在进口菲律宾水果中截获的有害生物还有蚜科、瓢虫科、蚁科、蝽科、蜘蛛科等害虫。总局已多次向菲方通报,要求其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根据总局《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分析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对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组织人员对辖区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风险进行评估,加强对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加大开箱和抽查比例,认真组织查验,如发现活的有害生物,或者黑斑、腐烂等病害危害状的,要将虫样或样品送实验室鉴定和检测。在此期间,货物不得放行。经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按规定对相关货物作检疫处理、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二、各局要按照总局《2012年度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对进口菲律宾水果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如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一律对相关货物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三、如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报告,以便总局向菲方通报,并对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风险作进一步评估。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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