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盐”是否允许用于腌制食品意见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7〕857号)

时间:2019-07-14 20:37:11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7〕857号
发布日期 2012-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92&cid=361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普通盐”是否属于工业盐是否准许腌制食品使用的请示》(呼中法发〔2007〕89—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来函中提及呼伦贝尔盐业公司向腌制企业提供“普通盐”用于腌制食品,而检验报告的样品名称为“工业盐”、“海盐”、“散盐”,没有“普通盐”。根据现有资料,尚不能判定“海盐”和“散盐”是否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加工用盐必须符合食用盐的各项要求。

二、《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不包括“普通盐”类别。该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你院可向该中心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食品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感官指标的产品即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产品。

专此函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卫生部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

下一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