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规定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93号)

时间:2019-07-14 20:37:11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2〕93号
发布日期 2012-06-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139号)

下一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卫监督发〔2012〕40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