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时间:2019-07-14 20:37:10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 2009-12-04 生效日期 2009-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饮用水、食品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5号)

下一篇: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