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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205号)

时间:2019-07-14 20:37:09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电监会 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电监会 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发改经贸[2013]205号
发布日期 2013-02-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铁路局:

2013年春耕即将全面展开,组织好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对促进全年农业生产,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在“九连增”的基础上再获丰收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化肥产量增加,库存充足,春耕用肥供应总体上是有保障的。但受原材料供应偏紧以及部分区域运力紧张等因素影响,尿素等化肥品种价格有所波动,局部地区春耕用肥供应面临一定压力,需密切关注,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为此,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化肥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努力组织好化肥生产所需各种原材料的供应,为化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电网企业要全力保证化肥企业生产用电需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重点保障化肥企业生产用天然气的供应。地方有关部门要组织煤炭企业做好化肥用煤的生产,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各有关部门、企业要严格落实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政策。

二、加强铁路调运

我国化肥生产出现逐步向资源地集中的趋势,长距离、跨区域运输压力增加。各铁路局要继续加强调运,合理调配运力,努力保障春耕化肥运输。当前要重点加强华北地区氮肥向东北、南方等地的运输,加强西南地区磷肥和西北地区钾肥的外运。对化肥生产所需的煤炭、磷矿石等原材料运输给予支持。

三、做好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是化肥市场调控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12年底,承储企业的储备量已经超过1800万吨。地方有关部门要指导当地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协议要求,及时足量开展储备工作,提前将淡储化肥调拨到基层销区。如果局部市场出现供求失衡、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有关承储企业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提前将淡储化肥投放市场。

四、严格出口管理

各地海关要严格执行2013年化肥出口关税政策。在淡季低关税出口窗口期(氮肥7月1日至10月31日,磷肥5月16日至10月15日)之外,不允许任何企业以任何名义将化肥产品按照低关税报关出口,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责任。各化肥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发现在春耕用肥期尚未结束即提前向港口集运化肥现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供优质农化服务

各级农业部门、供销合作社、化肥协会、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等要加强农化技术服务,普及化肥知识,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化肥经营者要提升服务水平,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方便农民购肥用肥。

六、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七、行业协会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中国氮肥协会、磷肥协会、农资流通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对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督促会员企业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理性对待市场波动,共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电监会

供销合作总社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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