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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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4-15 | 生效日期 | 2013-05-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产品及原料,进出口,检验检疫 |
备注 | 暂无 |
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月24日公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的相关内容,保证《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变化情况,对适用《办法》的乳品范围进行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基粉原料。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不适用《办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公布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注册的相关规定,并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以完成注册工作。在过渡期内,未完成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仍可以按《办法》要求继续向我国出口乳品。
三、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见附件1),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确定、调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四、无论《办法》实施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从境外启运的某一产品从某一口岸第一次进口,均视为首次进口。该产品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局辖区)进口的后续批次,视为非首次进口。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同一产品。
五、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项目(见附件2)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调整、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对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基粉原料应当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上述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
六、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七、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办法》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材料后可先接受报检,并在收到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充提交的检测报告后,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其间进口乳品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
八、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再次进口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连续5批(指5个不同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非法添加物,则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
九、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十、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
十一、需做销毁或退运处理的不合格进口乳品,进口商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或退运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附件: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
2. 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列表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15日
附件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
1. 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2.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 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注]上述HS编码仅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判定。
附件2
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列表
乳品种类 | 检测项目 |
巴氏 杀菌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酸度 | |
黄曲霉毒素M1 | |
菌落总数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灭菌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酸度 | |
黄曲霉毒素M1 | |
商业无菌 | |
调制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黄曲霉毒素M1 | |
商业无菌(适用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菌落总数(适用其他未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大肠菌群(适用其他未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金黄色葡萄球菌(适用其他未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沙门氏菌(适用其他未采用灭菌工艺生产的产品) | |
发酵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酸度 | |
黄曲霉毒素M1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酵母 | |
霉菌 | |
乳酸菌数(不适用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 | |
干酪 | 黄曲霉毒素M1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
霉菌(不适用霉菌成熟干酪) | |
酵母菌(不适用霉菌成熟干酪) | |
再制干酪 | 脂肪 |
黄曲霉毒素M1 | |
菌落总数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
霉菌 | |
酵母 | |
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 | 脂肪 |
酸度(不适用无水奶油) | |
商业无菌(适用以罐头工艺或超高温瞬时灭菌工艺生产的稀奶油) | |
菌落总数(不适用于以发酵稀奶油为原料的产品)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霉菌 | |
炼乳 | 蛋白质 |
脂肪 | |
酸度 | |
黄曲霉毒素M1 | |
商业无菌(适用淡炼乳和调制淡炼乳) | |
菌落总数(适用加糖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 | |
大肠菌群(适用加糖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 | |
金黄色葡萄球菌(适用加糖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 | |
沙门氏菌(适用加糖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 | |
乳粉 | 蛋白质 |
脂肪 | |
复原乳酸度(不适用调制乳粉) | |
黄曲霉毒素M1 | |
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亚硝酸盐 | |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 蛋白质 |
乳糖(不适用乳清蛋白粉) | |
黄曲霉毒素M1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牛初乳粉 | 蛋白质 |
免疫球蛋白(IgG) | |
脂肪 | |
复原乳酸度 | |
铅 | |
亚硝酸盐 | |
黄曲霉毒素M1 | |
酵母 | |
霉菌 | |
菌落总数 | |
大肠菌群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沙门氏菌 | |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 蛋白质 |
脂肪 | |
维生素 A | |
维生素 D | |
维生素 E | |
维生素K1 | |
维生素 B1 | |
维生素 B2 | |
维生素 B6 | |
维生素 B12 | |
叶酸 | |
泛酸 | |
生物素 | |
胆碱( 不适用未添加的产品) | |
肌醇( 不适用未添加的产品) | |
牛磺酸( 不适用未添加的产品) | |
左旋肉碱( 不适用未添加的产品) | |
钙 | |
磷 | |
碘 | |
硒(不适用未添加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
铁 | |
铜 | |
锌 | |
商业无菌(适用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 | |
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 |
大肠菌群 | |
沙门氏菌 | |
阪崎肠杆菌(适用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 | |
金黄色葡萄球菌(适用婴儿配方食品) | |
硝酸盐(不适用添加蔬菜和水果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
亚硝酸盐 | |
铅 | |
黄曲霉毒素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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