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卵磷脂有关问题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148号)

时间:2019-07-14 20:37:08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食品

质检总局食品司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2〕148号
发布日期 2012-08-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详见附件),认定“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pdf》(卫监督函〔2012〕161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8月27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

下一篇:关于食品用香精香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366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