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时间:2019-07-14 20:37:07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生效日期 2013-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4/201306/4e87ab8000854a08be6268882f2c74ea.shtml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给予添加菌种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改版过渡期的请示》(中乳协〔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1226号)

下一篇: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