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核实不具备主体资质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相关信息的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68号)
时间:2019-07-14 20:37:06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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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8-30 | 生效日期 | 2013-08-3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有地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监督协查工作中发现,部分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企业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请及时将已掌握并核实的上述相关企业、产品等信息和相关材料上报我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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