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42号)【2016-06-08废止】
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3年第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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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10-1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6-06-08 |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t20131024_382752.htm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现就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理报检企业(含从事报检业务的快件运营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的印章印模。
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二、报检人员首次为所属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时,所属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人员备案表。
(二)所属单位报检备案证书。
(三)报检人员与报检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报检人员的身份证件。
(五)报检业务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
材料(除第五项外)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等规定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和检验检疫工作秩序。重点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登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对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当地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行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
五、鼓励报检人员系统学习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基础英语等报检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提高报检工作效率。
六、为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备案表暂用现行相关申请书,持有报检员资格证书的视同具有报检业务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代理报检企业、报检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质检总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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