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农业部关于做好活禽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36号)

时间:2019-07-14 20:37:0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3]36号
发布日期 2013-11-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发生后,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禽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8号),指导各地做好家禽调运监管工作,在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月份,我部将H7N9禽流感防控调整为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农业部第1950号公告)。近日,卫生计生委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禽流感防控工作,保护养禽业生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全国H7N9禽流感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我部对活禽跨省调运监管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在实验室检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禽群,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要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在家禽或环境中监测到H7N9禽流感病毒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立即停止活禽调运交易。严格处置感染禽群,对所有被污染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彻底消毒至少21天后,经监测评估合格,方可恢复调运和交易。

农业部

2013年11月12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8号)

下一篇: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58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