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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业检测标识的通知(农办质〔2013〕66号)

时间:2019-07-14 20:37:0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质〔2013〕66号
发布日期 2013-12-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1312/t20131225_3723954.htm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高农业检测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就正式启用农业检测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启用农业检测标识的重要意义

农业检测标识是农业系统检验检测工作的统一形象标志。启用农业检测标识,有利于维护农业系统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约束和规范农业检测机构行为,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对农业系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各地要充分认识启用农业检测标识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指导农业检测机构正确使用农业检测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农业检测标识使用范围,防止冒用滥用农业检测标识。

二、农业检测标识的构成与含义

农业检测标识由图形和文字构成,标识主体由盾牌、 “公”、“人”和麦穗变形体组合而成,标识标准颜色为纯绿色。标识图案呈稳定的三角结构,象征着农业检测铸就农产品质量安全坚实基础;盾牌寓意农业检测为农产品公众消费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安全保障;“公”字和“人”字的组合变形体,寓意农业检测工作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为工作理念;麦穗代表着农业和丰收,绿色象征着大地、生态、环保和生机活力。图形内部圆弧为农业检测的英文全称“AGRICULTURAL INSPECTION”,图形下方为标识主题“农业检测”中文字样。

三、农业检测标识使用范围

为正确使用农业检测标识,维护农业检测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农业检测标识使用范围作出以下规定:

1.凡农业检测机构,应在室内显著位置悬挂农业检测标识;

2.农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文书、报告等,应当采用农业检测标识;

3.农业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证件、统一服装徽章、车辆标识等,可以采用农业检测标识。

四、农业检测标识管理

农业检测标识的设计版权及解释权归农业部所有。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系统所属检测机构在农业部指导下正确使用农业检测标识。

农业检测标识由图形、文字两部分组成,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颜色。不得使用破损、污损的农业检测标识。应当将标识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

农业检测标识图样和制作规范可通过农业部网站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地方各级农业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检测标识在本辖区的制作和使用。制作标识应当统一规范。严禁农业检测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业检测标识用于日常生活陈列摆设,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活动。

对违法使用标识行为,我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联系人:杨扬

联系电话:010-59192625

附件:1.农业检测标识图样

2.农业检测标识制作技术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

2013(农办质[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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