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
时间:2019-07-14 20:37:02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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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4-25 | 生效日期 | 2014-04-2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儿童鱼肝油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电〔2014〕8号)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针对前一阶段各地的查处情况,为做好后续查处工作,切实保障鱼肝油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已明确,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据此,对于鱼肝油食品企业标准经过备案,且企业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严禁企业生产鱼肝油食品。
二、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鱼肝油产品的,按照食药监办电〔2014〕8号文要求,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予以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严厉查处超范围、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鱼肝油的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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