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时间:2019-07-14 20:37:02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8号
发布日期 2014-05-14 生效日期 2014-05-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9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2014年5月14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下一篇: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1026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