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

时间:2019-07-14 20:37:01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 第2109号
发布日期 2014-06-05 生效日期 201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6年修订: 依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内容要求第五项产品来源部分修改为:“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初始原料。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包括菌株的属名、种名、保藏机构等信息。”第十二项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部分,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国际公认的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出具机构不得与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附件4《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第三项产品组分的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部分,删去“并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鉴定报告的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或与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9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指导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及其配套规章,我部制定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第61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4年6月5日

附件:

附件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doc

附件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doc

附件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doc

附件4: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第34号)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8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