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吉林省拓展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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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4/201412/t20141216_428533.htm |
为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进一步拓展内贸货物南北运输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检总局现就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公告如下:
一、 将粮食、木材、铜纳入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粮食、铜以集装箱运输,木材以散装形式运输。
二、 在原有上海、宁波口岸的基础上,增加黄埔、泉州、汕头和洋浦口岸作为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
三、 允许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使用返程集装箱经原线路运输内贸货物。
四、 拟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或认可文件;
(三)填写准确完整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告知各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五、 跨境运输内贸货物出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对货物等实施监管,出具《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工作联系单》(附件2),不实施检验检疫。复入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工作联系单》接受报检,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对货物仅实施监管,不实施检验检疫。
六、 在跨境运输过程中,跨境运输企业须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货物泄漏和散落,防止外来杂物、有害生物混入,避免二次污染。对于散装木材,跨境运输企业须在运输过程中进行遮盖,装载码头场地须进行硬化处理,木材在装载码头须隔离堆垛,避免与其他木材混杂。
七、 跨境运输内贸货物应自出境口岸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运至目的口岸;逾期运抵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进口货物,应依法办理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手续并接受检验检疫,同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取消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资格。
八、 其他需要增列的商品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参照本公告执行。
九、 其余事项仍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18号公告)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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