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对进口大米品质进行检验的复函》的通知(质检办食[2004]206号)【2017-07-14废止】

时间:2019-07-14 20:36:56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2004]206号
发布日期 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7-14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4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对进口大米品质进行检验的复函》的通知(质检办食[2004]206号).pdf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猪肉提供无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的通告(风险警示通告2013年1号)

下一篇: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629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